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治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治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聚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清静治理,包管人体康健,;で樾,增进核能、核手艺的开发与清静使用,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划定的宽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 凭证放射性物品的特征及其对人体康健和情形的潜在危害水平,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情形后对人体康健和情形爆发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情形后对人体康健和情形爆发一样平常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情形后对人体康健和情形爆发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详细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分制订。
第四条 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清静实验监视治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分遵照本条例划定和各自的职责,认真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的有关监视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形;ぶ鞴懿糠趾凸病⒔煌ㄔ耸涞扔泄刂鞴懿糠,遵照本条例划定和各自的职责,认真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的有关监视治理事情。
第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切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
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制订,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分联合宣布。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制订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分的意见。
第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设健全责任制度,增强质量治理,并对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活动认真。
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计划,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接纳有用的辐射防护和清静守卫步伐,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清静认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对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或者其他依法推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分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分应当依法视察处置惩罚,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八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设健全和有用实验质量包管系统,凭证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举行设计,并通过试验验证或者剖析论证等方法,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清静性能举行评价。
第九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设健全档案制度,凭证质量包管系统的要求,如实纪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清静性能评价历程。
举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体例设计清静评价报告书;举行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体例设计清静评价报告表。
第十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审查批准。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质料:
。ㄒ唬┥杓谱芡技捌渖杓扑得魇;
。ǘ)设计清静评价报告书;
。ㄈ┲柿堪芨僖。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查,对切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的,揭晓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通告批准文号;对不切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清静内容的,应当凭证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重新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第十三条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将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设计清静评价报告表报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备案。
第十四条 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体例设计切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的证实文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凭证设计要求和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对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举行质量磨练,体例质量磨练报告。
未经质量磨练或者经磨练缺乏格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ㄒ唬┯杏胨邮碌闹圃旎疃嗨秤Φ淖ㄒ凳忠罩霸;
。ǘ)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顺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ㄈ┯薪∪闹卫碇贫群屯晟频闹柿堪芟低。
第十七条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允许证(以下简称制造允许证)。
申请领取制造允许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切合本条例第十六条划定条件的证实质料和申请制造的运输容器型号。
榨取无制造允许证或者凌驾制造允许证划定的规模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活动。
第十八条 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查,对切合条件的,揭晓制造允许证,并予以通告;对不切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制造允许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ㄒ唬┲圃斓ノ幻啤⒆∷头ǘù砣;
。ǘ)允许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
。ㄈ┯杏孟奁;
。ㄋ模┓⒅せ亍⒎⒅と掌诤椭な楸嗪。
第二十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换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换挂号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办理制造允许证变换手续。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换制造的运输容器型号的,应当凭证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重新申请领取制造允许证。
第二十一条 制造允许证有用期为5年。
制造允许证有用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允许证有用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提出延续申请。
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应当在制造允许证有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最先30日前,将其具备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顺应的专业手艺职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治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包管系统的证实质料,报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凭证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制订的编码规则,对其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从事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目报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按期举行保养和维护,并建设保养和维护档案;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抵达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发明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保存清静隐患的,应当阻止使用,举行处置惩罚。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还应当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两年举行一次清静性能评价,并将评价效果报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审查批准。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质料:
。ㄒ唬┥杓频ノ凰诠饲寰差肯挡糠纸蚁的设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ǘ)设计清静评价报告书;
。ㄈ┲圃斓ノ幌喙匾导ǖ闹な抵柿;
。ㄋ模┲柿考案裰な;
。ㄎ澹┣泻现谢嗣窆埠凸捶ā⑿姓规则划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认可的标准的说明质料。
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查,对切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的,揭晓使用批准书;对不切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将运输容器质量及格证实和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行政规则划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认可的标准的说明质料,报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办理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查批准和备案手续,应当同时为运输容器确定编码。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二十九条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惩罚放射性物品的有用证实,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种别相顺应的运输容器举行包装,配备须要的辐射监测装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损装备,并体例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要领、清静防护指南。
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目、物理化学形态、危害危害等内容。
第三十条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外貌污染和辐射水平实验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外貌污染和辐射水平实验监测,并体例辐射监测报告。
监测效果不切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的,不得托运。
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划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治理,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分的划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事情职员举行运输清静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举行审核;审核缺乏格的,不得从事相关事情。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凭证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和国家有关划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记。
国家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对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工具的运输历程实验在线监控。详细步伐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订。
第三十三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凭证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划定,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事情职员举行小我私家剂量监测,建设小我私家剂量档案和职业康健监护档案。
第三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要领、清静防护指南,承运人应当磨练、收存。托运人提交文件不齐全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三十五条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体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清静剖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审查批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清静剖析报告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目、运输容器型号、运输方法、辐射防护步伐、应急步伐等内容。
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查,对切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的,揭晓核与辐射清静剖析报告批准书;对不切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清静剖析报告批准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ㄒ唬┩性巳说拿啤⒌氐恪⒎ǘù砣;
。ǘ)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目;
。ㄈ┰耸浞派湫晕锲返脑耸淙萜餍秃藕驮耸浞椒;
。ㄋ模┡既掌诤陀杏孟奁。
第三十七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清静剖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形;ぶ鞴懿糠直赴。
收到备案质料的情形;ぶ鞴懿糠钟Φ笔凳苯泄厍樾巫锓派湫晕锲吩耸涞耐揪睾偷执锏氐氖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裾府情形;ぶ鞴懿糠。
第三十八条 通过蹊径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凭证指定的时间、蹊径、速率行驶,并悬挂警示标记,配备押运职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职员的羁系之下。
通过蹊径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分批准。通过蹊径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详细步伐由国务院公安部分商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制订。
第三十九条 通过水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凭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执法、行政规则和规章的有关划定执行。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凭证国务院铁路、民航主管部分的有关划定执行。
榨取邮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邮寄三类放射性物品的,凭证国务院邮政治理部分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惩罚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蹊径运输条例》的划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蹊径运输治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蹊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肩负本条例划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
申请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蹊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ㄒ唬┏钟猩⑾邸⑹褂没蛘叽χ贸头7派湫晕锲返挠杏弥な;
。ǘ)有切合本条例划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ㄈ┯芯弑阜浞阑び肭寰卜阑ぶ兜淖ㄒ凳忠罩霸焙途际约案竦募菔恢霸;
。ㄋ模┯星泻戏派湫晕锲吩耸淝寰卜阑ひ,并经检测及格的运输工具、设施和装备;
。ㄎ澹┡浔感胍姆阑び闷泛鸵婪ň雌诩於案竦募嗖庖瞧;
。┯性耸淝寰埠头浞阑ぶ卫砉嬲轮贫纫约昂擞敕涫鹿视辈椒。
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蹊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详细条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制订。
第四十一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体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清静剖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程序遵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划定执行。
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体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备案。
托运人、承运人或者其署理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应当提交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揭晓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清静剖析报告批准书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实。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体例的突发情形事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可能爆发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爆发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凭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事情,并连忙报告事故爆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形;ぶ鞴懿糠。接到报告的情形;ぶ鞴懿糠钟Φ绷ε扇烁细跋殖,举行现场视察,接纳有用步伐控制事故影响,并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转达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分。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凭证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事情,并凭证国家突发事务分级报告的划定实时上报核与辐射事故信息。
核反应堆乏燃料运输的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还应当遵守国家核应急的有关划定。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和其他依法推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实验监视检查。
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应当将其已批准或者备案的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情形和放射性物品运输情形转达设计、制造单位所在地和运输途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形;ぶ鞴懿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形;ぶ鞴懿糠钟Φ痹銮慷员拘姓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的监视检查和监视性监测。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应情形,提供须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形;ぶ鞴懿糠忠约捌渌婪ㄍ菩蟹派湫晕锲吩耸淝寰布嗍又卫碇霸鸬牟糠志傩屑嗍蛹觳,监视检查职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形;ぶ鞴懿糠忠约捌渌婪ㄍ菩蟹派湫晕锲吩耸淝寰布嗍又卫碇霸鸬牟糠值氖虑橹霸,对监视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神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监视检查中发明经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确有重大设计清静缺陷的,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责令阻止该型号运输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作废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第四十七条 监视检查中发明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有不切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情形的,或者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不切合制造允许证划定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发明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可能对人体康健和情形造成核与辐射危害的,应当责令阻止运输。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形;ぶ鞴懿糠忠约捌渌婪ㄍ菩蟹派湫晕锲吩耸淝寰布嗍又卫碇霸鸬牟糠,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验监测,不得收取监测用度。
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形;ぶ鞴懿糠忠约捌渌婪ㄍ菩蟹派湫晕锲吩耸淝寰布嗍又卫碇霸鸬牟糠,应当增强对监视治理职员辐射防护与清静防护知识的培训。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形;ぶ鞴懿糠只蛘咂渌婪ㄍ菩蟹派湫晕锲吩耸淝寰布嗍又卫碇霸鸬牟糠钟邢铝行形坏,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醋裾毡咎趵ㄗ鞒鲂姓允许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ǘ)发明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置惩罚的;
。ㄈ┪匆婪ㄍ菩蟹派湫晕锲吩耸浜擞敕涫鹿视敝霸鸬;
。ㄋ模┒苑派湫晕锲吩耸浠疃笛榧嗖馐杖〖嗖庥枚鹊;
。ㄎ澹┢渌灰婪ㄍ菩屑嗍又卫碇霸鸬男形。
第五十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责令阻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ㄒ唬┙慈〉蒙杓婆际榈囊焕喾派湫晕锲吩耸淙萜魃杓朴糜谥圃斓;
。ǘ)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清静内容,未重新取得设计批准书即用于制造的。
第五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责令阻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ㄒ唬┙磺泻瞎曳派湫晕锲吩耸淝寰脖曜嫉亩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用于制造的;
。ǘ)将未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用于制造的。
第五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睿
。ㄒ唬┪炊远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举行清静性能评价的;
。ǘ)未如实纪录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清静性能评价历程的;
。ㄈ┪刺謇喾派湫晕锲吩耸淙萜魃杓魄泻瞎曳派湫晕锲吩耸淝寰脖曜嫉闹な滴募并存档备查的。
第五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责令阻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ㄒ唬┪慈〉弥圃煸市碇ご邮乱焕喾派湫晕锲吩耸淙萜髦圃旎疃;
。ǘ)制造允许证有用期届满,未凭证划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
。ㄈ┝杓葜圃煸市碇せǖ墓婺4邮乱焕喾派湫晕锲吩耸淙萜髦圃旎疃;
。ㄋ模┍浠恢圃斓囊焕喾派湫晕锲吩耸淙萜餍秃,未凭证划定重新领取制造允许证的;
。ㄎ澹┙淳柿磕チ坊蛘呔チ啡狈Ω竦囊焕喾派湫晕锲吩耸淙萜鹘桓妒褂玫。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允许证。
第五十四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换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制造允许证变换手续的,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2万元的?。
第五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责令阻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ㄒ唬┰诙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首次制造活动最先前,未凭证划定将有关证实质料报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备案的;
。ǘ)将未经质量磨练或者经磨练缺乏格的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睿
。ㄒ唬┪雌局せǘ灾圃斓囊焕唷⒍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的;
。ǘ)未凭证划定将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备案的;
。ㄈ┪雌局せń圃斓娜喾派湫晕锲吩耸淙萜鞯男秃藕褪勘ü裨汉饲寰差肯挡糠直赴傅。
第五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未凭证划定对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举行清静性能评价,或者未将评价效果报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备案的,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八条 未凭证划定取得使用批准书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责令阻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未凭证划定办理备案手续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责令阻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九条 托运人未凭证划定体例放射性物品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要领、清静防护指南的,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托运人未凭证划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清静剖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形;ぶ鞴懿糠衷鹆钕奁诰勒;逾期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第六十条 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关于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分依法予以处分。
违反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划定邮寄放射性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和邮政治理部分依法予以处分。在邮寄进境物品中发明放射性物品的,由海关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六十一条 托运人未取得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清静剖析报告批准书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由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责令阻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六十二条 通过蹊径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淳不嘏纪ü杈对耸浞派湫晕锲返;
。ǘ)运输车辆未凭证指定的时间、蹊径、速率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记的;
。ㄈ┪磁浔秆涸酥霸被蛘叻派湫晕锲吠牙胙涸酥霸鳖肯档。
第六十三条 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形;ぶ鞴懿糠衷鹆钭柚刮シㄐ形,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睿
。ㄒ唬┪雌局せǘ酝性说姆派湫晕锲吠饷参廴竞头渌绞笛榧嗖獾;
。ǘ)将经监测不切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吩咐运的;
。ㄈ┏鼍咝槲狈浼嗖獗ǜ娴。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清静剖析报告批准书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实,将境外的放射性物品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由海关责令托运人退运该放射性物品,并遵照海关执法、行政规则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托运人不明的,由承运人肩负退运该放射性物品的责任,或者肩负该放射性物品的处置惩罚用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形;ぶ鞴懿糠执σ苑?,?钍钇局ず擞敕涫鹿试斐傻闹苯铀鹗У20%盘算;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运人、承运人未凭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事情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形;ぶ鞴懿糠执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因核与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务院核清静羁系部分或者其他依法推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分举行监视检查,或者在接受监视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视检查部分责令纠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军用放射性物品运输清静的监视治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划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